
新湖南客戶端12月5日訊(通訊員 鄧小芳?)消費者將車輛停放在酒店停車場,是否與酒店達成了保管合同?車輛在停車場被拖走,酒店是否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近日,東安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保管合同糾紛中,原告將車輛停放在酒店門口停車位中被第三人拖走,向酒店主張賠償,因案涉車輛系車主未及時償還貸款,導致車輛被拖走,酒店對此事件的發生是無法預料和無法控制的,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請。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0日凌晨,俞某通過商家小程序預訂了XX酒店,并支付了相應的費用,俞某將其駕駛的車牌號粵XXX的小轎車停放至XX酒店門口的停車位后,進入酒店休息。2022年3月10日凌晨3時47分,俞某停放在門口的車牌號粵XXX的小轎車被人用拖車拖走。俞某報警后,東安縣城東派出所經出警并調查得知,該車輛系因為車輛貸款未還清,貸款公司多次與車主聯系無果,遂將車輛拖走。
經法院審理查明,本案中,俞某在XX酒店入住消費,將其汽車停放在XX酒店門口的酒店停車位,其主觀意思是要求酒店對車輛安全進行管護的意愿,XX酒店接受停車并安排保安日夜看管及通過視頻監控該處,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俞某已將保管物置于XX酒店的控制之下,俞某在XX酒店停車的行為構成保管合同關系。但本案中經公安機關查明,案涉車輛系因貸款未及時償還,被擔保公司拖走,俞某對標的債權所存在的風險進行了充分的評估并自愿承擔可能出現的一切風險及法律后果,其未將這一車輛的顯著瑕疵告知XX酒店,導致車輛被拖走,XX酒店對此事件的發生是無法預料和無法控制的, XX酒店作為汽車的保管人,不存在管理不善問題,故法院判決駁回俞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在司法判例中,判定酒店與停車人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停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性質,一般遵循通常的交易慣例,以當事人要約、承諾的內容為基礎,綜合進行判定。一般來說,酒店提供免費停車是行業管理,是為盈利而提供的配套服務,是為消費者提供財產安全保障的一種服務。不管酒店停車場是否單獨收取費用,其建設運營成本必定通過消費價格,長期分攤到顧客的住宿費等其他項目中,并非完全意義上的免費停車,雙方形成了保管關系。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原則上保管人都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有償的情況下,無論保管人是故意還是過失,保管人都應對保管物的毀損、滅失負責;在無償的情況下,保管人只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后果負責,輕微過失不負責。
責編:何璐
一審:何璐
二審:王坤
三審:張明
來源:東安縣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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